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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企业低效用地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23 18:00 来源:山东政府网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企业低效用地的意见

  SDPR-2015-015008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紧张局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土地资源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盘活企业低效用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依法依规,维护权益、节约集约,积极稳妥的原则,切实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激励、服务和监管职能;允许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企业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充分尊重土地权利入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其财产权;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为基本目标,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产业政策;慎重稳妥地推进盘活企业低效用地工作,确保经济平稳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

  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底、统计分析,企业低效用地认定、处置政策措施制定、组织实施企业低效用地再利用,建立预防建设用地低效的长效机制等工作.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综合运用经济、财税、金融、司法等多种手段推进企业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

  二、低效用地认定

  (一)概念界定。企业低效用地是指布局散乱,利用粗放、产出效益低,用途不合理的存量企业用地,即虽然不属于闲置用地,但其投资强度,建筑密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就业水平、工资水平等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其范围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厂矿等;土地利用强度和综合产出效益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各地认定的其他情形用地。

  (二)认定办法。认定企业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市,县政府要在全面调查摸底和科学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开发程度、利用强度,用地结构、产出效益、就业水平、工资水平、环境效益等方面的情况,统筹考虑区域差异,产业差异,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盘活企业低效用地的实施办法,明确企业低效用地认定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再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

  三、处置方式

  (一)自主改造。鼓励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二)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的企业,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低效用地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集中开发利用。

  (三)兼并重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协商共建。市,县政府可协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引入新的投资主体,通过异地合作共建、产业梯度转移,嫁接项目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五)协议置换。对因区域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用地,并依法给予补偿,支持企业发展。

  (六)限期开发。对已供在建项目,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发建设;对已供竣工投产项目,其投资强度、建筑强度、产出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且尚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督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到期仍未履约的,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有偿收回。需要收回、收购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可通过协商以协议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四、保障措施

  盘活企业低效用地是一个动态、持续,滚动发展的过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坚持精打细算,苦心经营,持之以恒,切实抓出成效。

  (一)精心组织,强化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推进企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做好相关制度安排,加强工作协调,强化措施,合力推进。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保障必要资金,切实抓好落实。各地要制定推进企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扶持政策。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建设项目开发进度情况,规划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宗地信息等情况,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环保、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全程介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盘活企业低效用地各项工作。

  (三)远近结合,重点突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专项行动.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工业用地调查摸底工作,要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开发区和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将2012年6月30日前供应的每宗工业企业用地的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各市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工业用地利用现状调查摸底和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工作,并将本年度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2015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建立起有效防止建设用地低效利用的常态化监管和处置机制。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附后。

  (四)经济调节,政策激励。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集约用地相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适度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依法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土地保有环节成本,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实行优惠奖励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对项目建成达产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或盘活低效用地成效显著的企业实施奖励。

  (五)源头防范,综合监管。市、县政府要建立招商责任追究机制和项目达产优惠政策兑现机制,确保招商项目按时开发建设。建立项目审批专家评审机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能力、投资意向,市场前景、社会效益、节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政府审批的前置条件。市、县政府要整合监管资源,理顺部门职能,健全工作机制,构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体系.要开发建立反应不同供地年度、用地类别、区域、项目,宗地、诚信情况等各类信息的监管处置数据库管理系统,提升监管水平。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公示、通报、约谈,限批、扣减指标等手段和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六)强化宣传,正面引导。各级政府要注重发挥舆论引领作用,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等各种宣传媒介广泛报道企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先进典型和创新经验,总结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动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9月23日

        附件: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x